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制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根据《党章》对党员的要求和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六个坚持”,按照中心保持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通过对党员的思想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着眼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的意识,激励全体党员在单位改革发展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一次。党支部按照局党委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党支部要认真搞好思想动员,明确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提出要求。组织全体党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理想宗旨、党风党纪和党员先进性教育,为民主评议党员奠定思想基础。
第四条 党支部可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原汁原味地反馈给党员个人。每个党员要主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五条 每个党员要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对照本单位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思想作风、尊章守纪和立足本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动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剖析思想根源。
第六条 每个党员应在党支部大会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的内容,认真进行自我总结。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找准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在此基础上,认真开展评批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党支部对表现突出的党员,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局党委进行表彰。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党员高质量地做好工作。评议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注意扩大党内外群众的参与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