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制度

    为了维护发展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的严肃性,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民主监督,确保党员的质量。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市委组织部、市建设党委和市局党委的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公示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对象

    经党支部教育培养考察后,被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及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在吸收为预备党员及确定为推荐对象前,必须向中心党内外群众进行公示。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现任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接受党内教育、培训情况等。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以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一般采取张榜以及中心内部发文形式,向中心党内外群众进行公示,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公示。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等不同形式向中心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四条  公示的范围

    一般应张榜在中心宣传栏醒目的位置,便于团体职工及时了解公示对象的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第五条  公示的时间

    应在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前进行。公示期限为7至10天。

    第六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党支部要本着对党和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与事实不符的,应在适当的时机向群众作反馈,不应影响公示对象入党或参加培训;如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在党组织没有查清前,应暂缓发展或推荐;对确有问题尚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推荐。

    3、对暂缓发展和不予发展的对象,党支部都要进行谈话,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公示的要求

    1、公示前,党支部要对公示对象进行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意见的教育,增强公示对象的心理承受能力。公示时,党支部应采取设置意见箱、提供联系电话等形式为群众反映情况提供便利,并为其保守秘密。公示后,对公示对象要进行一次谈话,并反馈群众意见,做好工作。

    2、除公示外,党支部仍应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或推荐对象的意见。

    3、对如实反映重要情况的群众,应予以表扬或鼓励;对诬陷、借机打击报复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公示结束后,党支部应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表》,连同其他必备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预审;《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情况表》由中心党支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