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支部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三严三实”等专题教育活动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就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领导班子要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组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本市、本局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措施。

    2、中心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安排等。

    3、中心规章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调整、修改和废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和确定,审计整改工作研究和落实,重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副科级干部推荐、提名、任免,职工录用及职级调整以及科级、副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2、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提名。

    3、职工考核奖惩。

    4、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类(大额资金一般指金额5万元及以上)

    1、国有资产重大修缮、产权变更、大宗物质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

    2、大型会议活动、培训活动、重大课题调研及资金安排。

    3、年度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年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听取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等;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广泛听取意见;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纪检组织的意见。

    2、适当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严格提议程序。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由中心主要领导提出,也可由班子成员提议并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主要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决策准备。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或做好会前沟通。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出席。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议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记录归档。班子成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将情况通知有关人员。会议记录将归档保存。

    4、列席旁听。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三)执行决策

    1、分工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交叉职责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理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党支部将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并对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党支部纪检委员应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要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加强预算执行审计、重点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

    (三)人才服务中心办公室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督察决策执行情况,并向班子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自觉接受局党组和局纪委对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本支部成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本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原则,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局党委、局纪委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做遵守制度、规定的模范和表率。

 

                         中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支部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