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三先”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和市局党委有关精神,特制定党员“三先”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党员“三先”是指坚持党内重大事务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
第二条 结合中心工作,党员“三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文件)的传达贯彻;
2、中心党政重点工作计划的部署和安排;
3、公开选拔干部的任前公示;
4、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
5、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主要情况;
6、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员“三先”工作由党支部组织实施,主要以召开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的形式进行,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重要情况随时安排。
第四条 党支部向党员通报重要事项时,既要全面介绍情况,又要引导党员积极参与讨论。鼓励党员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落到实处。
第五条 党员“三先”作为党员履行义务和权利的政治责任,每个党员都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参与党内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对重大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必须模范带头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同时,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宣传工作,积极带领职工将党组织的决议落到实处。
第六条 党支部要重视党员提出的各种建议,及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真正发挥党员在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对不认真履行义务和权利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