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怡、魏明所持证书
遗失公告
金怡、魏明(以下简称:持证人)因其个人原因遗失“商品房销售人员”证书(具体信息见下表)。因持证人已申请证书补办,故根据证书管理等相关规定,我中心现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因原证书引发的任何责任和纠纷均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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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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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怡 |
21122403042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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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魏明 |
210131030420051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人才开发评价中心
2026年8月